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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6-05-31 19:20:22
对于《中日天津条约》,对李鸿章非常推崇的梁启超对《天津条约》第三款(即朝鲜有内乱,双方无论谁派兵都须预先通知对方)的评论如下:“此项条约款对两国的限制好象很平等,然而日本不过不能马上得到其所想要得到的而已,我方则把原来既有的权利丧失殆尽了。就好象我一直有个仆人,却忽然与客人约定说:我与客人都不能随便使唤这个仆人。客人要管束仆人,必得请示于我;我要管束仆人,必得请示于客人。天津条约,正类似于此。总之,江华湾条约,使朝鲜自己认可不是我们的属国;天津条约,使我们认可朝鲜不是我们的属国。因为江华湾条约,明确了朝鲜与日本平等,日本既非他人之属国,朝鲜自然也非他人之属国;天津条约,明确了中国对于朝鲜之权利义务与日本平等,中国既然可以把朝鲜视为我们的属国,日本自然也可以把朝鲜视为他们的属国。”(大概意思就是本来不平等的地位,结果硬给拉成平等的了)
日期:2016-05-31 21:59:38
上面这些评论都属于马后炮了,那对于当时的李鸿章是怎么想的呢?李鸿章则对自己以“戒饬”代“惩处”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的做法颇为得意,把它比喻为“犹如人家子弟与邻舍口角,其父兄出面为他们转圜,也是情理之常”对于日本喊的赔偿要求,李鸿章则认为:“日人最贪小利”,而“即使加恩优恤,谅不过数万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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