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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众所周知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,民法纠纷之债的产生,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类:侵权行为之债,违约责任之债,不当得利之债,无因管理之债……”
冯见雄纵横捭阖,当众侃侃而谈。
虽然这些话都是每一个法学生都懂的,在法庭上说出来却让人耳目一新。因为很少有人拿这种更偏向于学理性的总论来进行法庭辩论。
所以,尽管人人都知道冯见雄说得对,却不知道他后面要往哪个方向落地。
如果只是空对空,没法司法实践化,那不成摆龙门阵了么?
“卢哥,什么叫侵权行为……反正就是那四种债来着?我怎么听不懂?”台下某个刚才已经问出小白问题过的新人女记者,又不得不悄声问身边的资深同事。
“笨!就你这水平还来法制版?”那个被称作卢哥的家伙很是不屑,但也压低声音耐心回答了,
“比如我开车撞了你、我养的狗无故咬了你,我要赔你,这叫侵权行为之债。
我跟你有买房/买车合同,我违约了,要赔违约金,这叫违约责任之债。
我捡到你的钱包,拾金‘昧’下了,所以应该还你,这叫不当得利之债。
我跟你是邻居,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积雪压塌了,你又不在家,我自费备工具、花时间,去把你家房顶上的积雪铲了。等你回来问你要工具钱、劳务费,这叫无因管理之债。
我说的不一定精确,这是为了通俗易懂,大致上就是这样。民法上认定的债的责任产生,基本都可以归到这四类里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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